成都律师 专业风险代理诉讼 打赢官司胜诉回款后再付费 谷律师电话:18080048076(微信同号)
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
首席律师介绍
谷海波律师系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主任,从事律师工作十九年,系九三学社社员。有数百件诉讼代理经验,具有高度的律师职业道德。法学理论扎实,诉讼实务娴熟,诉讼技巧丰富。(成都律师协会官网查询验证)
收费特色及服务优势
可为当事人提供风险代理,打赢官司胜诉回款后再收费,收费比例为标的金额的5%-30%,全程由十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代理。
咨询电话及地址
咨询电话为18080048076(手机端用户可直接点击右下角电话图标拨打),律所地址为成都市天府广场旁领地中心九层。
发表时间: 2021-07-26 12:54:17
作者: 成都离婚律师谷律师
来源: 成都离婚律师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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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离婚律师忠告:离婚前转移财产,谨防偷鸡不成蚀把米
有的人在离婚前认为通过转移自己控制的财产的方式,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占得便宜,达到让对方少分或不分的效果。成都离婚律师在此提醒:在司法实践中。这种行为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。
请看: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指导案例66号: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。
原告雷某某(女)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,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,并于2014年2月分居。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,经法院驳回后,双方感情未见好转。2015年1月,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、不同意离婚。
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,并提交存取款凭单、转账凭单作为证据。宋某某称该37万元,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,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(含养老金14322.48元),并提交账户记录、判决书、案款收据等证据。
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,要求依法分割。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,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,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.37元。二审审理期间,应宋某某的申请,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,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。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,应归双方共同所有,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。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,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,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,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。另,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,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,后雷某某反悔,不同意支付。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(2015)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: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;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,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、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,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。宣判后,宋某某提出上诉,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(2015)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: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,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,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,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、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,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。
成都离婚律师说法:
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,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。现在对应的则是民法典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【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】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所以成都离婚律师提醒:既然以相互爱慕开始,还请以相互尊重结束。因激情结婚,以大度离婚。不要搞这些小动作,避免又失了脸面,又蚀了钱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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